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 申请材料认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汽车工程领域“中国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工作,特依据《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种认证方式下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认定。
第二章 完整性认定原则
第三条 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种类应符合《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非持证认证工作细则》、《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持证认证工作细则》、《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持证互认工作细则》和《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复审认证工作细则》有关要求。
第四条 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数量、格式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数量应符合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以下简称中汽学会)有关启动认证工作通知中的要求;
2、 《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申请表》应符合填写说明要求;
3、 《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应为小四号、A4纸打印,妥善装订;封面有申请人手写签名;
4、 评审论文应包括题目、作者姓名和单位、不少于200字的中文摘要、正文和参考文献等;应为小四号、A4纸打印,图表清晰,妥善装订;封面有申请人手写签名;
5、 各种证书复印件应包括封面页和内页,字迹和发证单位公章应清晰;
6、 参加专业技术培训证明以主办单位颁发的培训证书为准。没有培训证书或证书丢失可提交加盖主办单位公章的参加培训证明。
7、 参加学术交流活动证明以主办单位提供的《会议通讯录》或加盖主办单位公章的参会证明为准。参加在大陆以外地区举办的国际会议,可由派出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8、 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应提交论文首页和期刊封面、版权页、目录页复印件;
9、 在学术年会上发表的论文,应提交论文首页和《论文集》封面、目录复印件,有版权页的应一并提交;会议未出版《论文集》的,应提交加盖主办单位公章的论文发表证明;
10、撰写的技术报告应在封面加盖任务下达单位的公章,或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11、出版的著作应提交封面、版权页、目录页复印件;
12、标准应提交封面、目录、前言复印件;
13、专利应提交证书复印件。
第三章 有效性认定原则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班、研究生班和1970~1976年大学普通班的毕业证书,可认定为有效学历:
1、 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成人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等的毕业证书;
2、 经国务院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委员会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3、 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教育学历远程教育毕业证书;
4、 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其他毕业证书。
第六条 在以下场所发表论文可认定为公开发表论文:
1、 有国内统一刊号(ISBN)的期刊;
2、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工科类全国学会学术年会;
3、 中汽学会及所属专业分会学术年会;
4、 国际汽车工程学会联合会年会(FISITA)、亚太地区汽车工程学会年会(APAC)、各国及地区汽车工程学会年会。
第七条 参加以下会议可认定为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1、 由中汽学会及所属专业分会、省级汽车工程学会主办的学术年会、论文交流会、研讨会和科技报告会;
2、 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工科类全国学会主办的学术年会、论文交流会、研讨会和科技报告会;
3、 由国际性汽车工程学会组织(FISITA、APAC)、各国及地区汽车工程学会或其他同类组织主办的学术会议;
4、 与所申请专业领域密切相关的其他国际性学术会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细则是指导认证申请材料完整性、有效性认定的基础文件。当其不足以解决工作中的某些特定问题时,可根据需要制订补充文件,以指导具体工作。
第九条 本细则由中汽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