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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 持证认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汽车工程领域“中国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工作,特依据《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资深工程师级别持证认证工作。

第三条 持证认证特指已持有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以下简称中汽学会)颁发的某一专业领域《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的人员,申请同级别另一专业领域认证;或已持有中央、地方政府人事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某一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称证书》)的人员,申请同一级别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

第四条 持证认证不受理破格认证。


第二章 一般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发布的《科技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2、 所从事工作与所申请专业领域具有很强的相关性;

3、 是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以下简称中汽学会)个人会员,并且持有会员登记号。

第六条 申请人应持有同一级别《认证证书》或工程系列《职称证书》。

第七条 申请人应参加过与所申请专业领域相关的专业技术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所参加培训的组织机构不限,所参加学术交流活动需符合《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申请材料认定工作细则》有关规定。各级别申请人具体要求如下:

1、 工程师级别申请人,近4年内参加过累计不少于18学时的专业技术培训或不少于1次的学术交流活动;

2、 高级工程师、资深工程师级别申请人,近5年内参加过累计不少于18学时的专业技术培训或不少于1次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 申请人应在所申请专业领域完成过项目(课题),并在所提交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中真实反映其技术水平和成效。各级别申请人具体要求如下:

1、 工程师级别申请人,近4年内参与完成过1项有一定技术难度的项目(课题);

2、 高级工程师级别申请人,近5年内主持或为主完成过2项技术难度较高或较复杂的项目(课题);

3、 资深工程师级别申请人,近5年内主持或为主完成过3项技术难度较高或较复杂的项目(课题)。

第九条 高级工程师、资深工程师级别的申请人,还应提交1篇评审论文,本人为第一作者,是否公开发表过均可。


第三章 转系列申请条件

第十条 所持职称证书为非工程系列的人员可申请转系列认证。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满足本细则第五条要求,并且持有同一级别非工程系列《职称证书》满2年。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认证时,已在所申请专业领域连续工作满2年。

第十三条 申请人获得过政府部门或国家批准社会奖励机构授予或颁发的、与所申请专业领域相关的技术荣誉称号或科技奖励,是证书持有人。各级别申请人具体要求如下:

1、 工程师级别申请人,近4年内获得过市级及以上奖励,不要求等级和排名;

2、 高级工程师级别申请人,近5年内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奖励,不要求等级和排名;

3、 资深工程师级别申请人,近5年内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奖励,其中科技奖励要求三等奖及以上,并且排名前2位。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同时满足本细则第七~九条要求。


第四章 工程师认证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理论水平和专业能力:

1、 理论水平: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掌握相关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领域法规和标准,初步掌握相关政策;

2、 跟踪能力:初步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3、 实践能力:具备一定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能够提出一般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

4、 综合能力:能够指导见习工程师或相应级别科技人员工作和学习。

第十六条 申请人近4年内参与完成的项目(课题)中,至少有1项满足以下全部要求:

1、 本人作用:在本人负责范围内起到解决一定技术问题的作用;

2、 项目效果:项目成果被列为本单位技术储备;或已取得经济或社会效益;或对保证本单位科研、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起到积极作用;

3、 项目难度:有一定技术难度,过程中解决了一定的技术问题。


第五章 高级工程师认证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理论水平和专业能力:

1、 理论水平: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本专业领域至少1个技术方向有较深入的研究;掌握相关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法规和标准,掌握相关政策;

2、 跟踪能力: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初步掌握相关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3、 实践能力:具备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能够综合运用新理论、新技术提出复杂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

4、 组织能力:具备一定的项目组织、协调能力,能够主持完成一定难度的研究、攻关、开发项目,或有能力承担较重要的领导、管理岗位工作;

5、 指导能力: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相应级别科技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第十八条 申请人近5年内主持或为主完成的项目(课题)中,至少有2项满足以下全部要求:

1、 本人作用:在本人负责范围内起到决策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作用;

2、 项目效果:由行业或地方主管部门下达并通过验收;或对行业或本单位发展具有促进作用;或已取得良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3、 项目难度:有较高技术难度,过程中解决了复杂的技术问题;或有较高组织难度,由多个专业人员协调完成;

4、 项目创新:过程中运用了一定新理论、新技术,所采取实施方案或技术路线有一定创新。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评审论文应体现出本人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并达到以下全部要求:

1、 由本人撰写并紧密结合近5年来的工作实践;

2、 文字表达简练、通顺,层次清楚,论证严密;

3、 论点正确且有创新性,研究思路清晰、开阔,方法科学,数据真实可靠;

4、 理论与实际密切结合,在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应用价值。


第六章 资深工程师认证条件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理论水平和专业能力:

1、 理论水平:精通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本专业领域至少1个技术方向具有独到见解;熟练掌握相关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本专业领域法规和标准,熟练掌握相关政策;

2、 跟踪能力: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相关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3、 实践能力:具备很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能够及时将最新理论、最新技术用于实践,并提出疑难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

4、 组织能力:具备很强的项目组织、协调能力,能够主持完成较高难度的研究、攻关、开发项目,或有能力承担重要领导、管理岗位工作;

5、 指导能力:能够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相应级别科技人员工作和学习。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近5年内主持或为主完成的项目(课题)中,至少有3项满足以下全部要求:

1、 本人作用:在本人负责范围内起到决策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作用;

2、 项目效果:由行业或地方主管部门下达并通过验收;或对行业及本单位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或已取得良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3、 项目难度:有很高的技术难度,过程中解决了疑难技术问题;或有很高的组织难度,由多个部门的专业人员协调完成;

4、 项目创新:过程中运用了大量新理论、新技术或申请了专利,所采取实施方案或技术路线有较大创新。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评审论文应体现出本人有很高的学术造诣,并达到以下全部要求:

1、 由本人撰写并紧密结合近5年来的工作实践;

2、 文字表达简练、准确,层次清楚,论证严密;

3、 论点正确且有创新性,研究思路清晰、开阔、深入,方法独到,数据真实可靠;

4、 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应用价值。


第七章 认证程序

第二十三条 认证包括申请受理、初审、终审、核准、登记、发证等环节,其中终审分为材料审阅、专家评议和形成终审结论3个步骤,不要求申请人面试或现场答辩。

第二十四条 认证申请受理工作按照《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受理工作细则》执行,具体受理时间以中汽学会通知为准。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指定受理单位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申请表(持证认证)》(原件,以下简称《申请表》);

2、 《专业技术工作总结》(3000~5000字,原件);

3、 高级工程师、资深工程师级别的申请人还需提交评审论文(原件);

4、 非中汽学会个人会员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原件);

5、 申请转系列认证的申请人,还需提交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的获奖证书(复印件);

6、 能够表明《申请表》所填写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7、 能够表明本人理论水平和专业能力的其他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认定按照《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申请材料认定工作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受理单位和初审单位完成对申请材料的整理。

第二十七条 认证初审和终审工作分别参照《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初审工作细则》和《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终审工作细则》执行,核准、登记、发证工作按照《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核准通过认证的人员,由中汽学会颁发《认证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列申请条件和认证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获得认证。

第二十九条 认证费用以中汽学会通知为准,在提交认证申请材料时一次性缴纳。对未能通过认证的人员,已缴纳的费用不退还。

第三十条 申请人如对认证结果有异议,可按照《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出复议或仲裁要求。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是指导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资深工程师持证认证工作的基础文件。当其不足以解决工作中的某些特定问题时,可根据需要制订补充文件,以指导具体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中汽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学会重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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